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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宏观调控手段,提高我们宏观调控的水平,中央强调,一是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二是要注意对症下药,即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三是在具体实施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掌握控制好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实施的力度。 相关材料4:房价暴涨祸害无穷 1.房价暴涨祸害无穷 房价一路狂奔的姿态,不仅背离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初衷,也急剧提升了中国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而后者则是中央政府的最大隐忧。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提供的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房地产贷款超过了3万亿元。而根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产和银行不良贷款专家潘泰博的研究,隐藏在我国银行的地产类不良贷款已经达到了5250亿元人民币,这还不包括以其它贷款形式流向房地产企业的隐性部分。 北京大学蔡志洲先生概括了房价过快上涨的四大“挤出效应”,即抑制居民其他消费、加剧收入不公、浪费社会资源、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稳定转移。 2005年4月披露的一份由上海团市委编写的《上海青年调查报告》显示:住房问题已经上升为上海青年心目中最为关心的问题。对于那些尚未购房的人来说,飞涨的房价已经构成了一次灾难性的通货膨胀,使他们的实际购买力严重贬值。 正是出于这样一种忧患,中央政府才一再升高房地产的预警分贝,并在“老国八条”中将房地产带来的“金融风险”放在第一醒目的位置。房地产可以带动57个产业,在拉动中国经济增长中居功厥伟,但当它潜在成本开始超出甚至远远超出这个收益的时候,房地产就可能变为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 2.新国六条还需配套措施 (1)“国六条”主要内容: ①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②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③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④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⑤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⑥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2)新国六条还需配套措施 无论房价如何扭曲,最终总是取决于市场供求,哪怕这种供求是扭曲的。因此,对房价是否合理的争论,应该转移到对房价形成机制是否合理上来。而梳理房价形成机制,政府责无旁贷。从“国六条”的内容来看,和“国八条”有一定的连续性,对如何深化“国六条”,有十点政策建议。 第一、落实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机制,允许宅基地和集体用地直接入市。 从2004年至今,每年土地出让金都超过了5500亿元,这大约是农民每年纯收入的2倍。回顾土地征用的变化,1999年前后,政府国土部门扮演的角色,已经从农民和占地者之间进行协调的“协议征地”,变成了地方出面直接征地的“公告征地”,对农民土地使用权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使得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用地的出让,能以自然村为单位,由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直接入市。 第二、建立“土地基金制”,使得各级政府和被拆迁征地者之间形成合理的利益制衡机制。 目前房地产行业的快速膨胀,和土地出让的无序密切相关。土地出让收益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使得政府在征地、供地方面的行为短期化,因此有必要建立土地出让收益金的基金制度。其一,通过土地基金,使得当前土地出让收益的大部分被纳入到基金账户,以防范当届地方官员无节制出让土地以获取一次性非税收入,给继任政府造成困难的局面。其二,通过土地基金,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方面的合理分享,中央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款项可以通过该基金账户列支,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其三,通过土地基金,实现对农村建设和农民征迁安置的持续投入。 第三、重新界定土地储备中心的功能,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征地、开发和出让,主要是依据2001年5月国务院的15号文而确立的,这决定了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以及对公益征地名义的滥用。目前,土地储备中心取得信贷支持,无论是通过使用土地使用权作为质押品,还是通过地方政府担保,都有违背《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嫌疑。地方政府的征地动机不能被滥用,各级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重点应转向基本建设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的储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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