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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