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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17.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1)制定的前提不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而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 (2)着眼点不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着眼于民族特点,地方性法规着眼于地方特点。 (3)制定的主体不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4)报批程序不同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8.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家主权的行政区域(以管理特定区域的制度)。 19.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的划分和行使。 (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①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⑥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①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②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主要指香港。 ③可自行制定有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④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⑤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⑥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20.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基本法与宪法是子法和母法的关系。 (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实施的最重要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具有宪法性法律的地位。它规定了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特别行政区范围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总体和全局上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从宪制结构和内容上规定了如何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处于高居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法律地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此基本法相抵触。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除任何法律,均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在适用、解释法律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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