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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1)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3)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 (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5)如果需要对基本法中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地方关系进行解释,而该解释又涉及到案件判决,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审判决前,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22.民族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的异同 (1)民族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的相同点 ①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②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③都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④都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2)民族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的不同点 ①设立的出发点不同。 ②设立的区域不同。 ③地方政权体系不同。 ④自治权的大小不同。 ⑤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 ⑥实施的法律不同。 23.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2.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 3.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上的体现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 (2)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均“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5.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 (1)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私有财产权:是指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受到宪法保护的公民对其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7.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对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加以具体限制,以便于实现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所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延续。 (3)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障。 8.社会保障权: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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