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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是组织和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广义选举制度的概念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概念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选举权。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3)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3.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 (1)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一人一票。 (2)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一样,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即票票平等。 (3)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并非绝对平等,代表所代表农村人口数和城市人口数的比例是4:1,这是一种合理的差别,与我国农民人口多有关系。 4.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5.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如下要件:实质要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 6.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它是依法对选民资格进行的法律认可。我国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长期有效的方法。
第五章国家机构
1.民主集中制:是指导我国政治生活的主要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管理,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国家机构又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形成正确的决定,集中处理国家事务,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 2.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 (1)在意志代表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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