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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 (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5.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 (2)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重大事项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提案。 8.全国人大临时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完成特定任务而组成,没有固定任期,任务完成就不再存在的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设立。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10.言论免责权:是指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列席选举单位的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它是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保障,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11.人身特别保护权:是指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过人大主席团的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而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也应当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司法机关对全国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司法拘留、劳动改造等,也要经过人大主席团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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