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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昏墨贼杀 这是夏代的几种主要的罪名。文献资料见诸于《左传》: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三宥 这是指《周礼》记载的古时犯人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三种情况: 一是指不识,即因不知法而犯罪。 二是指过失,即因疏忽大意而犯罪。 三是指遗忘,即因忘记法律而犯罪。 (秦称三宥为三环,并规定:老人控告不孝,要求处以死刑的,不适用三环) 这一原则是西周“明德慎法”的法律思想在刑法定罪方面的具体体现。
3、质剂 质剂是西周关于买卖的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周礼》记载,质剂有别:质是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契券;剂是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都是有官府制作的,并有质人专门管理。
4傅别 傅别是西周关于借贷的契约。 《周礼》记载,听称责以傅别,即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傅别。 其中傅是指把债的标的盒双方的权利义务全写在契权上,别是指在简札中间写上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凭证。
质剂、傅别作为一项契约形式,反映了西周时期民事契约关系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
5、通行饮食罪 这是汉律所规定的一项罪名,具体内容是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的,汉律规定一律以大辟处之。 汉统治者望以此来镇压农民起义。
6、五礼、六礼、九礼 五礼嘿嘿哥笔记里已经说明白了 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乃序长幼、睦邻里之礼)、相见。 九礼冠、婚、丧、朝(诸侯朝勤之礼)、聘(诸侯间聘亲之礼)、宾主、军旅、乡饮酒。
7、提点刑狱(司) 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各路设置的司法派出机构。 真宗是称提点刑狱公事,仁宗后称提刑事。 其主要任务为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拥有对诸州大辟案的复核权、审核十日一报的州府案卷、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府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甚至对各州及转运使“批断未允”案件有受理重断的权力。
8、糊名考校法 宋代为防止科举考试舞弊而设的制度。 具体为把考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官不知试卷作者,以防徇私。
9、誊录试卷法 宋代为防止科举考试舞弊而设的制度。 具体就是将考生试卷交由专门的书手抄成副本,而由阅官批阅的制度,以防止考官以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的方法舞弊。
糊名考校法、誊录试卷法这种阻挠权贵子弟渎法干进的制度,自始就受到人为的破坏,在南宋时愈演愈烈,最后成为一道具文。
10、重法地法 宋代一系列法律的统称。 重法地是指在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比一般地区的同类犯罪要加重处刑。 宋仁宗时,统治者首先出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分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 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州、府,其量刑也日益加重,这一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重在惩治强盗。 神宗以后,重法地法占了全国地域的42以上。
11、谏院 宋代将唐代分属于门下、中书的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为谏官组成专门的机构,叫谏院。 谏院从属于门下省,主要负责对中枢机构决策、行政措施、官员任免等措施提出意见。 随着御史职权扩大,许其兼负规谏之责,御史台与谏院渐合二为一,成为台谏合制的历史发端。 谏院的设置,扩大了监督权,其与皇权的加强是一致的,实际上它后来成为官僚大臣的排斥异己的工具。
12《洗冤集录》 为宋代宋慈所著的法医学著作。 作者总结了检验案件的经验,并吸收《内冤录》等书中的有关内容,于宋淳佑七年编写成书。 该书的出现与当时对犯罪的现场勘验和取证的重视有直接关系。 该书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现已翻译成多国文字,对法医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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