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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我校自定并公布。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它校同一专业复试,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复试。
调剂复试的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8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我校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我校复试通知。
八、录取
2008年我校招生规模总数以教育部下达规模数为准。2007年我校招生总数为1196人,其中国家计划内(包括非定向、定向)硕士生624人(包括推荐免试生121人、西藏定向培养10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36人),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硕士生(含单独考试考生)或自筹经费硕士生572人。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对于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和用人单位与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协商,录取前签订相应的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生合同书。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录取前必须与我校签订《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协议书》。
所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硕士生占该专业2008年招生计划),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保留入学资格受理程序:
(1)考生在参加复试报到时,向所报考专业提出书面申请;
(2)经该专业研究同意;
(3)报专业所在学院批准;
(4)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我校硕士生培养实行各研究所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培养制度。硕士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可为2—4年,均为全日制。我校2007年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学费为9000元/年,委培硕士研究生学费为12000元/年,住宿费均为900元/年。2008年收费标准待定。被我校录取的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发放普通奖学金(生活补助费)。
(四)考生有关材料发放方式:
1.北京地区考生准考证由考生本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外埠地区考生准考证由我办寄发本人;
2.成绩通知单、复试通知书、复试结果由考生本人自行从网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yjsy.cupl.edu.cn/yzb);
3.调档函、录取通知书由我办寄、发本人;
4.其他通知在网上公布,不再给考生寄发书面通知。
(五)所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我校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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