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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3、刑事立法 (1)立法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即提倡德教,审慎适用刑罚。 (2)定罪量刑的原则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罪疑从赦。 (3)罪名 违抗王命罪 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人于货罪 群饮罪 (4)刑名 死刑 肉刑 流刑 徒刑 拘役 赎刑 没为官奴婢
4、民事立法 (1)所有权 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奴隶和牛马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 (2)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亦称质剂。 借贷契约:亦称傅别。 租赁契约:
5、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A.婚姻关系的缔结 男女双方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同姓之间不许通婚。 结婚年龄―――男子30岁、女子20岁。 履行“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B.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去”: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3)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6、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乡土 遂士 (2)诉讼与审判 A.诉讼:四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B.起诉 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需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称“质济”,民事案件的书状称“傅别”。 当事人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束失”、刑事案件要交“钧金”。 一般情况下,儿子不准告发父亲,下级奴隶主不准告发上级奴隶主。 (3)审理 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双方须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五听:“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判决 判决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或判例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5)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不 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思考题 1、试论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死刑和定罪量刑的原则。 2、试述西周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3、西周的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第三讲:(一)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二)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 春秋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生产力、政治体制、文化层面上; 法律制度变革―――各诸侯国相继公布了成文法;
2、各诸侯国的立法状况 (1)郑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2)晋国 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3、因成文法而引起的纷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经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
4、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5、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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