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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春秋经义:(名词解释) 法律解释:
2、刑事立法 立法指导思想 (1)约法省禁 (2)德刑并用 (3)顺天行刑 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且最低某类和最高年龄相区别。在规定年龄之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担一般都处以轻刑或者免刑。 (2)关于法律时效 (3)亲亲得相首匿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处罚。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4)先自告除其罪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刑名 (1)死刑 汉朝死刑多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用以处决死刑犯人。“殊死”即斩首。 (2)徒刑 沿用秦朝之制,此外还有罚金、徙边等刑名。汉另有“顾山”,此刑只用于女犯,亦称“女徒顾山”。 (3)肉刑 沿用秦朝或前朝之制。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以后几朝修改刑制,都没有修改笞刑、宫刑、死刑。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止肉刑制度,以笞刑、劳役刑和徒刑取代之。黥刑改为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死刑。 汉文帝还废除了终身劳役。 汉文帝对刑制的改革,消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但是刑罚不但没有变轻,反而变重。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有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阶级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民事立法 (1)行为能力 ●汉代男子从23岁起便要在官府登记,开始服摇役,直到56岁。 ●汉代初期口赋的年龄早于服摇役的年龄,即15岁起直到56岁。 ●奴婢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所有权:两汉时期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同时也包括其它财物。 ●土地所有权:除国家掌握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即所谓”官田”外,大量土地掌握在官僚贵族及大商人手中。为保护土地所有权,汉律严禁盗卖土地,注重保证“官田”和”私田”的租税收入。 ●财物所有权:汉律对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和官僚贵族的其他财物也严加保护,同时规定对一般财物的损害需赔偿。 ●关于遗失物:汉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及家禽家畜,要送到乡亭或县廷地方官府招领,十日内无人认领者,贵重物件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物件则归拾得人。 (3)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l、婚姻制度 ●婚姻关系的建立 实行六礼的结婚程序,聘礼之风盛行。 婚龄上,要求女子在15至30岁内出嫁,否则采取多出口赋的办法予以惩罚。 存在赘婿婚姻,但赘婿受到歧视。 ●—妻多妾制 汉律规定男子可以—妻多妾。 ●离婚制度 汉律仍以”七去”、”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汉律规定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赔嫁财物带走 2、家庭关系 ●维护父权:汉律设有”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 ●维护夫权:汉律规定丈夫可以蓄妾,可以再娶。 3、继承制度 ●王位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 ●财产继承:汉代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廷尉 2、诉讼制度 (1)告勃 ●种类 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 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察举非法”和”举动犯罪”,类似于现在的”公诉” ●限制 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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