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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唐律的主要内容 刑事立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第一篇名例 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1)五刑―――笞、杖、徒、流、死。 (2)十恶――― (3)八议、情、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4)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第二篇卫禁 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第三篇职制 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 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1)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2)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3)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第五篇厩库 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擅兴 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 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1)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2)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3)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4)严禁买卖人口。 第八篇斗讼 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 27条,是关于欺诈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 62条,不便编入其他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第十一篇捕亡 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第十二篇断狱 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均田令” (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两税法” (3)工商立法 民事立法 3、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关津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唐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诉讼制度 (1)管辖―――根据犯罪发生区域、罪行轻重、被告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起诉―――举劾和告发;告诉。 (3)审判―――以原告诉状为准;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罪从供定”;禁止任意刑讯;规定回避制度;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服辩”;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服”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4)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报奏皇帝批准。 监狱管理 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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