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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状况和法律形式 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1)《宋刑统》―――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增加了“折杖法”;增加209条敕、令、格、式中刑事规范并附于律文之后;每篇之下设“门”。 (2)“刑律统类” (4)编敕―――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宋朝立法活动的特点―――编敕和“以敕代律”。 法律形式 除律外,主要有敕、令、格、式、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2、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加重对“盗贼”的处罚 (1)“重法地法” (2)“盗贼重法” 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1)租佃关系的有关规定―――特点私有权的凭证称作“红契”。宋朝法律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 (2)典卖制度的有关规定―――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契约为凭,禁止“一物两典”;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 刑罚更加酷滥 (1)折杖法 (2)刺配之法 (3)凌迟 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 (1)在中央除三大法司之外设立审刑院,地方增设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公事。 (2)如遇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必须上奏活动决定;凡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元朝的法律制度 1、元朝的立法及其特点 主要立法 特点 2、元律的主要特点 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 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2、元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中央:宗正府、刑部;地方:达鲁花赤 诉讼制度 监察机关―――御史台、行御史台。
第六讲明清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 1、明朝的立法概况 《大明律》―――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大诰》―――明太祖亲自制定,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共4篇,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 例―――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 《大明会典》―――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2、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明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行为的镇压,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大明律》专设“奸党”条。 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贪财枉法的“枉法赃”严惩;对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对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 加强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2)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只能是重典。(3)宋元以后的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尤其是皇权利益。
清朝的法律制度
1、清朝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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