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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法律―――《苗律》、《蒙古律》等。 3、清律的镇压特点 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1)扩大反逆罪的范围机器株连范围;(2)以“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 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 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阶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建立了更加严苛的刑罚制度―――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
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1、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明清统治者扩大禁榷范围 统治者以极其严苛的刑律变化他们的极其制度 2、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明朝把“禁海”定为基本国策 清朝颁布禁海令,进而变化迁海令。 3、加强对矿冶业的监管,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4、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明清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 地方司法机关―――知县、知州、知府豆亲掌审判。明朝在省专设提刑按察院,清朝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 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下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 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2、诉讼审判制度 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确认官员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热审 3、监察制度 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 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第七讲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预备立宪 1、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因 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 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2)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3)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2、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管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中央管制改革中,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因此,根本贸易触动封建官僚机构的核心。 地方管制改革,则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掌国家各种大权;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法律的义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皇帝得以诏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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