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没有限制皇帝的任何权利,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宪法”。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表明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 (4)《内阁官制》―――1911年5月 规定了内阁的组织 规定国务大臣的职责 规定了内阁总理纷呈的权限 规定了内阁的权限 规定了皇帝对内阁的控制权 (5)《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 《十九信条》模仿英国宪法,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1、立法指导思想 参照、模仿帝国主义国家法律,同时维护、坚持三纲五常,以期中外通行。 2、立法概况 (1)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 (3)商法 商事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 《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5)法院组织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3、法律的基本内容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庭关系 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4、立法的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商务期中外通行”。 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总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变化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2、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3、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会审公廨―――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
第八讲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公元1949年)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性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 ●内容——共4章21条。 规定: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 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代表组成;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