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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罚执行制度。主要掌握两大行制度--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如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还应留意减刑、假释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减轻处罚、缓刑、监外执行等之间的相互区别。 11.刑罚消灭制度。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重点掌握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内容: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和种类(即5年、10年、15年、20年及特殊核准期)、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不受限制的情况)、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 由上可见,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是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当然,上述所列的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可能,这就要求广大考生首先务必全面系统地学习、研究,对刑法总则的方方面面,刑法总则的每一章节、每一条款项均应有所涉及、有所了解,然后再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上述所谈及其也未尽的重点部分进行集中详细和充分展开学习研究甚至是专题式地研究。如对某一重点问题(往往也是难点和易出错点),我们不仅要知道法条是如何规定,更要知道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精神是什么?当理解发生歧义时何种观点相对更为合理可取?相关法律应当如何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研究相关内容时,应尽可能地多研读权威教材、专著及至相关论文,进行综合比较,形成自己的合理见解。 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即要求广大考生认真熟练掌握若干重点的罪名。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0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的1/3。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罪。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 1.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的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侵占犯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及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重婚罪与破坏军人婚姻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8.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9.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的问题(加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罪数问题。 10.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态以及罪刑对称(即刑罚设置)问题。 11.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及这几种犯罪在什么条件下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其他章节中应重点掌握的具体犯罪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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