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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该案件上诉至二审法院。2003年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响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中院党组于11月7日作出书面决定,撤销了承办该案的法官的职务。 试结合河南的种子法案件分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的基本制度。 【答案要点】 (1)河南种子法案的要点有二:法官在直接适用种子法的同时,宣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实施办法无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罢免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及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2分) (2)立法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的主体和启动主体的规定。(4分) (3)在本案中,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官遇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实施办法与种子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1分) (4)在法理上说,法官应当有权对下位法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判断,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1分) (5)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两项要求都是错误的。(1分) 法制史主观题 【答案要点】 (1)“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1分) (2)具体内容是: “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1分) “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1分) “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1分) “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1分) “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眼睛语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1分) (3)“五听”实际上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这种方式虽然接近于主观,但比夏、周的“神明裁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学方面的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在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自西周以后,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2分)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驽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答案要点】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在有违道德伦常等方面的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郡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这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4分) (2)明朝在刑法上确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原则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封建社会的发展使得儒家得纲常礼教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愈来愈大,在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得处罚减轻,有利于缓和社会得阶级矛盾。(3分) (3)明朝随着中央集权得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矛盾得加剧,贼盗大案以及重大经济犯罪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统治者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是“重典治世”的体现。(3分) 【答案要点】 特点: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分)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1分) (3)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1分) 历史意义: (1)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2分) (2)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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