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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合同担保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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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1分)。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2分)。

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1分)。

2004年真题:

51、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是:该分支机构有()

A、保证能力B、充足盈余C、法人主管机关同意D、法人书面授权

答案:D

52、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A、抵押B、质押C、定金D、留置

答案:ABC

58、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分析: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

(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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